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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2.休息休假: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假期不少于5天,且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支付“五七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形式变相平均分配。同时,用工单位不得将“五七工”再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
4.社会保险:“五七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
黑龙江五七工养老保险政策,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
黑龙江省养老金上调细则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2015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初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为“五七工”;个别行业企业结合他们的工作性质,在本行业内还有另外一些称呼,比如石油行业企业曾把他们称作“会战家属”,也有的行业企业在组织这些人员劳动时结合当时的政治形势,提出了“行动军事化、劳动集体化、思想革命化”的口号,因此又把他们称为“三化工”。
1、“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2、“五期家属工”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3、“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括(含80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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